为规范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兼顾市政设施建设和城市绿地保护,石家庄市出台《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城市绿地地下空间提出明确规范要求。
所指城市绿地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和区域绿地。
《通知》要求,城市开发地下空间应符合相关规划,一般不占用城市地。确需占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地下空间及地面绿化方案征得市园林局等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城市绿地开发地下空间应坚持统筹规划、生态优先、合理利用、保障功能的原则。
城市绿地(不含附属绿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不得开发地下空间;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地下空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面积的30%。
《通知》明确,公园绿地地下空间顶层距地面覆土厚度不得低于3米。附属绿地地下空间顶层距地面覆土厚度不低于3米的,其绿化面积可以计入绿化用地面积指标;覆土厚度低于3米且不低于1.5米的,其绿化面积按50%计入绿化用地面积指标;覆土厚度低于1.5米的,其绿化面积不计入绿化用地面积指标。不得为追求绿化面积指标,实施影响景观及使用的覆土作业。
现状城市绿地开发地下空间,优先采用暗挖等施工技术减少对绿地破坏;主施工口占地应当控制在满足基本施工需求范围内,不宜过大;地下空间建设完成后,施工占用的绿地,应按照园林部门审定方案恢复,并由园林部门验收。
城市绿地地下空间顶层应配建排水系统,并采用耐根穿刺的防水材料做好防渗。
居住区附属绿地的地下空间应与地面设施及铺装场地相结合,减少占用绿地。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项目必要的通风设施可以设在城市绿地内,其设计风格应当与城市绿地整体景观相协调;其他地下项目的地上附属设施不得占用城市绿地。
公园绿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桥体、水体等区域不宜开发地下空间;列入避难场所的城市绿地不得开发地下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