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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 3 日 16 时,石家庄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

来源:石家庄日报编辑:保存2021-03-03 15: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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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日报融媒体记者 王宠 崔虹

  根据市生态环境和市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计 3 月 2 日夜间至 5 日白天,天气静稳,污染扩散气象条件不利,夜间到早晨有逆温,湿度较大。为减轻重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的影响,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现向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定于 2021 年 3 月 3 日 16 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温馨提醒:

  (一)公众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公众应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要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必须外出时,尽量徒步、骑自行车、电车或开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采用低消耗、低损耗的绿色办公、绿色生活方式;办公、装修、加工过程要避免或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防疫药品器材器械生产、卫生防疫防护器具生产的前提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按照《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 130)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除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外),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2、移动源管控措施。根据我市疫情防控形势需要,暂停执行机动车每日限行两个尾号的常态化限行措施。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防疫物资运输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三环路以内区域)、各县(市、区)城区内每日 24 小时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非法改装的大(小)金刚和非法改装的 4.2 米高栏货车通行。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矿山、洗煤厂、机场、燃煤电厂、钢厂、水泥企业、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 10 辆)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3、面源管控措施。市住建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扬尘控制,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工地应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喷漆)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电气焊、各种切割等。

  市城管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及周边区域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根据湿度变化情况适当调整机扫和洒水频次。

  市城管部门、市公安交管部门牵头,市住建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已取得相关部门审批证件的除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4、其他措施

  各地、各单位要组织力量,强化监管执法,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要密切关注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全域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充分利用露天焚烧视频和红外监控系统开展实时监控,对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处置,紧盯重点时段区域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对存在异常升高倾向的,要进一步强化人防 + 技防监管措施,加密巡查频次,严格依法依规打击违法行为。

  应急响应期间,各地要严格按照应急减排清单,分类施策、分类管控,绩效分级为 A 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纳入生态环境监管 " 正面清单 " 和疫情防控保障的企业和项目,应充分保障正常生产,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有效运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不限产、不停产、少检查、少打扰,鼓励企业自主减排,坚决防止 " 一刀切 "。

  市城管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禁止露天烧烤。市气象部门负责,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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