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潘文静)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河北省政府办公厅于11月初印发《河北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这是河北在全国率先对地方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度进行系统性规定。
规定明确,河北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灭结合、高效扑救、安全第一”的方针,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总体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负全面组织领导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落实。
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第一责任人,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负责同志是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主要责任人,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对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负行业监管执法责任,扎实做好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灾隐患排查等;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加强预警监测,合理布防力量,落实扑救责任;文化和旅游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负行业监管责任,督促指导相关景区落实火灾防控措施,开展防火宣传;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负相关责任。
各类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主体对本单位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负直接法律法规责任。
规定提出,各级政府根据森林草原火险区划等级,按照规定,成立相应规模的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重点设区的市和一级火险县成立不少于100人的专业队伍,二级火险县成立不少于60人的专业队伍,三级火险县成立不少于30人的专业队伍。重点林区乡(镇)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相应规模的专业或半专业队伍。
森林草原防灭火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市县乡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联合机制,确定联防区域,落实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加强监督检查。
规定还明确了追责人员范围和问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