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晚报讯(融媒体记者 马冬胜)7 月 22 日,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发布了曹妃甸 "3.26"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度调查报告。肇事货车驾驶人王某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曹妃甸区公安局报请检察院后批捕;曹妃甸区交警支队二大队有关领导和责任民警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事故发生经过:
3 月 26 日 19 时 06 分许,王某志(男,41 岁,唐山市滦南县人)驾驶无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唐山市曹妃甸区华夏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相变科技有限公司门口向北左转弯时,与黄某明(男,28 岁,承德市隆化县人)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冀 HBR501 小客车时相撞,两车起火烧毁,造成冀 HBR501 小客车驾驶人黄某明及乘车人曹某成、于某双、宋某峰、马某 5 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
王某志驾驶未经登记的重型自卸货车超载、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冀 HBR501 小客车乘车人曹某成、于某双、宋某峰、马某无事故责任。
责任追究:
肇事货车驾驶人王某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曹妃甸区公安局报请检察院后批捕;
肇事货车雇佣企业曹妃甸区金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田,因指使纵容超载拉运土方,运营中无视交通安全等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
曹妃甸区监察委对中日园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局有关领导,因道路未按设计施工验收,安全设施缺失存在隐患,进行了诫勉谈话;
曹妃甸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因未按规定审核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对金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日常运营监管不到位,被诫勉谈话;
曹妃甸区交警支队二大队有关领导和责任民警,因未严格落实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无牌大货车上路行驶、超载运营违法打击力度不够等,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