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河北省检察院发布了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案的案情通报,称3月21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这意味着,此备受全国关注的未成年人杀人案有了最新进展。
此前,大家关心的焦点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三名嫌疑人会不会负刑事责任。
二是三名嫌疑人会不会被判处死刑。
为了回答以上两个问题,不妨把这个通报做个解读。
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一个是提请核准追诉,一个是决定核准追诉。
那么,核准追诉是什么意思呢?
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律师李贺超在接受东方网采访时说,核准追诉权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的特殊职权:“立法上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已过追诉时效的案件,另一种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条新增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在此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超过12岁未满14岁,警方认定其预谋杀人,事实清楚,手段恶劣,符合核准追诉的前置条件。
那么随着警方的提请,最高检的决定,意味着三名未成年嫌疑人负刑责是没跑了。所以,大家的第一个顾虑打消了。
至于第二个关注点,会不会被判死刑,根据刑法第17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即便加害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故意杀人且情节恶劣,在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可以判处故意杀人罪。那么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以大概率不会出现死刑。
可能有人会觉得如果这样,对于被害人未免太不公平。但法律就是法律,所以还要看最终法院的判决。
特别说一下《刑法修正案(十一)》,它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这一规定将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从之前的14周岁,个别性地、有条件地下调到12周岁,了在司法体系内处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一种路径。
催生《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事件,是大连一起未成年人杀人案。2019年大连市13岁蔡某将同小区的十岁女孩哄骗至自己家中,性侵女孩遭到拒绝后将其杀害。最终,试图强暴、抛尸的蔡某,仅仅被送往少管所,收容教养3年。正是在此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调减,从14岁下降到12岁。
这一调整是在考虑未成年人犯罪新形势、新特点的前提下,兼顾被害人和社会感受的立法应对,同时也表明,追究刑事责任和施以刑罚是处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最后的手段,并需要针对每个案件和每个行为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审查决定。
虽然,在肥乡这起案件中,三位加害人大概率不会被判处死刑,但也逃不开法律的制裁。我们希望经过此案件,相关部门将刑事责任年龄或量刑程度再进行调整。
立法者在对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时持极为谨慎的态度,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同时还要考虑到现在社会的现实情况、未成年人身体发育状况、心理成熟程度等因素,做到与时俱进,这样才能兼顾各方权益,从而营造更加公平、公正、和谐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