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20时30分,邯郸交巡警支队机动执勤一大队民警在贾中线与邯馆公路设卡进行违法行为治理。在检查到一辆号牌为冀DW**ZO的车辆时,民警发现驾驶人疑似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为49mg/100ml,已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民警在检查该驾驶人证件时,发现该驾驶人石某驾驶证竟还在实习期内,但实习期即将结束。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依法对石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2000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记12分的处罚。因其驾驶证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将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