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永年区出租房屋业主的一封信
广大出租房屋业主:
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营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根据《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等规定,房屋出租人应认真履行以下责任:
1、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及时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派出所。
2、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明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对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到派出所重新办理备案。
3、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发现出租房屋有治安隐患的,及时报告派出所,并配合查处工作。
4、严禁为他人进行赌博、窝藏赃物、吸毒贩毒、制假售假、传销和变相传销、制贩淫秽物品以及介绍、容留卖淫、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构建平安和谐稳定治安环境,需要您的参与和支持。
在此,永年公安提醒您:
您的房子您做主,
谁来租住问清楚,
详细了解其用途,
主动申报责任负。
警民携手防范筑,
平安共同来守护。
永年区公安局
202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