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邯郸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下文简称“条例”)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邯郸历史文化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最早于春秋早期见于史籍,有三千年的建城史,五百年的都城史,遗存之丰富、层次之鲜明、脉络之完整,在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中也不多见。1994年1月4日邯郸市被国务院授予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2014年7月1日大名县被省人民政府列为“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全市现有历史文化街区6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39个、传统村落56个。但由于保护体系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原因,历史文化保护方面还存在商业开发过度、拆真建假、过度修建仿古建筑等现象,不仅破坏了原生态的历史文化,其历史的整体性、真实性和传承性也受到损害。因此,我市亟需制定条例,对其进行依法保护。
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八条),根据我市实际,明确了适用范围、保护原则、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社会参与等内容;第二章申报、确定与撤销(第九条至第十七条),主要规定了市级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条件标准和认定及撤销程序、准历史建筑的临时保护措施等内容;第三章保护规划(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主要规定了专项保护规划的制定及修改程序等内容;第四章保护措施(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三条),主要规定了保护范围、保护标志、保护措施等内容;第五章传承与利用(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条),主要规定了传承和利用历史文化的各项鼓励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主要规定了对各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八条至第四十九条),主要规定了相关名词解释及法规生效时间。
条例本着突出重点、应保尽保的原则,通过建立保护名录制度,以精细化管理框定所保护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层级、范围;通过细化规划保护措施,以清单管理的方式实现保护边界的界定相对清晰、内容基本明确;通过接地气的地方特色规定,将具有邯郸地方特色的重点保护对象纳入保护范围,实现有依据、有特色、可操作。
条例立足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对维护相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可持续性,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条例的出台,使我市名城保护工作迈上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对我市保护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全面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邯郸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李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