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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最新通告!敦促限期退回!

来源:邯郸新闻网编辑:保存2023-10-16 17: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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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邯郸市人民检察院

邯郸市公安局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敦促限期退回违规违法领取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守护好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敦促有关人员尽快退回违规违法领取、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

  二、违规领取待遇情形

  (一)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相关利益关系人未及时申报或冒领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用人单位或其亲属应当于30日内向发放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动申报。

  (二)服刑人员服刑期间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或其亲属未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当事人受刑事处罚信息。

  (三)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不得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1.同一人异地、多险种或多户头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2.同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3.经人社部门确认属于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其他情形。

  (四)领取养老保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人员丧失领取资格后继续领取的。领取养老保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待遇领取人应在条件变化后及时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1.年满16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包括仍在普通中学或职业中学、普通高等院校就读者);2.就业或参军的;3.死亡的;4.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5.经人社部门确认属于丧失待遇享受资格的其他情形。

  (五)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丧失领取资格后继续领取的。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待遇领取人、用人单位应在条件变化后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6.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7.经人社部门确认属于丧失待遇享受资格的其他情形。

  (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丧失领取资格后继续领取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待遇领取人或利益关系人应在条件变化后及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1.重新就业的;2.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3.应征服兵役的;4.移居境外的;5.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6.被判刑收监执行刑期的;7.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七)下落不明人员继续领取的。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162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

  三、欺诈骗保情形

  (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前,当事人或其家(亲)属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退回或涉案人员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办理退回手续,视为主动退回。

  五、对当事人及其家(亲)属在规定期限内主动退回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从轻处罚;对主动投案,坦白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并主动退回非法所得的,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构成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六、鼓励相关违规违法领取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亲友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涉案人员送去投案,且涉案人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七、由于客观原因,涉案人员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视为主动投案。

  八、欺诈骗保构成犯罪的涉案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视为自首。

  九、相关违规违法领取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申报退回或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主动申报退回或不投案自首,以及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仍顶风继续违法违规领取、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资助涉案人员,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掩饰、隐瞒、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相关违规违法领取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经告知后,仍拒不退回违规违法所得或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十一、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骗取、贪占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对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领取、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经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情形的,将按照《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规定奖励。依法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社会保险待遇各险种退款账户等信息一览表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邯郸市人民检察院

  邯郸市公安局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1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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