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返还公告
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侦办的“杨某某涉嫌帮信案(段某某)”(案件编号:A1304023600002022100012),经我局核实,段某某被骗资金中有6500元转至银行账户622908113032810413(户名:杨志勇,开户行:兴业银行福州华林支行)。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涉案账户进行冻结,银行账户622908113032810413内有涉案资金6500元。现被害人段某某提出冻结资金返还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之规定,由于冻结账户内有多笔汇(存)款记录,按时间戳记载无法直接溯源被害人,按照被害人被骗金额占冻结在案资金总额的比例返还,经计算,拟定给本案被害人段某某办理资金返还:银行账户6229**********0710返还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6500元)。
涉及该冻结账号的其他被害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此资金返还有异议的,请在公示后30天内,相关资料至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办理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联系人:吕警官 魏警官
联系电话:0310-3022110
联系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53号
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
2023年9月6日
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
资金返还公告
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侦办的“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谢某)”(案件编号:A1304022600002022090007),经我局核实,谢某被骗资金中有7891元转至银行账户6217002020082224643(户名:李新星,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昌南京东路支行)。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涉案账户进行冻结,银行账户6217002020082224643内有涉案资金7891元。现被害人谢某提出冻结资金返还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之规定,由于冻结账户内有多笔汇(存)款记录,按时间戳记载无法直接溯源被害人,按照被害人被骗金额占冻结在案资金总额的比例返还,经计算,拟定给本案被害人谢某办理资金返还:银行账户6217***********0966返还人民币柒仟捌佰玖拾壹元整(¥7891元)。
涉及该冻结账号的其他被害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此资金返还有异议的,请在公示后30天内,相关资料至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办理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联系人:吕警官 魏警官
联系电话:0310-3022110
联系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53号
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