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施意见》,邯郸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愿,方便生活、合理和谐,统筹兼顾、保障安全”基本原则,确保稳妥有序开展工作、正确处理邻里关系、加装电梯安全美观。
《实施意见》提出,在加装电梯前,需提前征求相关业主意见。业主达成一致意见后,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向县(市、区)住建部门提交申请,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指定专人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委托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行政审批、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联合审查,办理审批、施工许可手续。工程竣工后,由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和建设单位同步进行竣工验收和联合验收。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
《实施意见》明确,既有住宅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在不增加与电梯无关的建筑功能和建筑面积情况下,不需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增加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再补缴地价款,也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电梯协议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接和履行人的权利和义务。各县(市、区)应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加以推进和落实,优化服务,健全管理,确保电梯使用安全。
自《邯郸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邯房字〔2023〕36号)发布之日起,原《关于鼓励和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邯房字〔2019〕22号)同时废止。(记者王丽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