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18 日 23 时 53 分许,邯郸市交巡警开发区二大队民警在邯临路路段开展酒醉驾治理时,一辆车牌号为冀D6*06*的白色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距盘查点约10米的地方突然右拐到路南侧便道停车。民警见状立即上前对其进行盘查,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仪检测,显示为为:209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通过系统查询,驾驶人的驾驶证已被吊销,发现玉某某于2019年7月6日在渚河路与滏东大街交叉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1年11月7日在邯临公路与001县道西500米实施(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该车驾驶人带至医院进行血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玉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 193.97/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人玉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将面临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处罚。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