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上午,邯郸交巡警支队邯山一大队民警在滏河大街与南环路交叉口开展酒醉驾治理工作时,一辆车号牌为冀D06***的黑色商务车驾驶人涉嫌酒驾,被民警及时拦下。民警随即上前示意驾驶人下车接受检查,驾车男子付某某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9mg/100ml,确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准备开具处罚决定书时,发现付某某此前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处过,这次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二次酒驾。说到其二次酒驾,但是男子满不在乎地说“那是老早(的事)了”。殊不知,二次酒驾没有时间间隔标准,第一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辆被查到后,在以后任何时间被查到饮酒驾驶机动车,都属于二次酒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付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10日以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