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5日5时42分许,邯山一大队民警在滏河大街与南环路交叉口开展酒醉驾治理工作时,一辆车号牌为冀D06***的黑色商务车驾驶人涉嫌酒驾,被民警及时拦下。民警随即上前示意驾驶人下车接受检查,经询问,驾车男子付某某称,“我昨天晚上就喝了5瓶(啤酒),今天早上干活呢”。后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驾驶人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9mg/100ml,确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就在执勤民警准备开具处罚决定书时,发现付某某此前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处过,这次酒后驾驶行为属于二次酒驾。说起二次酒驾,男子满不在乎的说“那是老早(的事)了”。殊不知,二次酒驾没有时间间隔标准,第一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辆被查到后,在以后任何时间被查到饮酒驾驶机动车,都属于二次酒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付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10日以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