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资源,优化规划布局。各县(市、区)将旅游民宿纳入地方旅游发展规划和乡村振兴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严格评估和防范山洪、地质等灾害风险,提升乡村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精准对接城市居民需求,全面提升民宿品质和服务配套,提高乡村民宿通达性、便捷度和舒适感,打造高品质“城郊微度假中心”。鼓励大运河、太行山、滏阳河等沿线区域,因地制宜开发民宿社区、旅居小镇、度假乡村等,打造差异化旅游民宿集聚带。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要通过产业带动、文化互动,充分发挥艺术家、文化创客等新村民文化带动和风尚引领作用,打造特色民宿品牌,努力形成集生态观光、农业休闲、田园文创、康养健身等为一体的乡村旅游产业链。
挖掘文化,提升产品内涵。突出运河、红色、民俗等多元文化,发展运河船家、红色小院、民俗客栈等主题精品民宿,将人文景观、历史建筑、民俗工艺、特色美食等融入民宿开发设计,打造具有辨识度和故事性的旅游民宿产品。坚持分类开发与因地制宜,结合资源禀赋和开发条件,明确民宿发展特色和定位,开发历史文化型、非遗体验型、研学教育型等不同民宿类型,并植入文化演艺、文创产品、公共文化活动等业态。
规范管理,形成品牌示范。指导旅游民宿经营主体严格落实公共安全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食品、防灾等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将旅游民宿纳入各级文化和旅游品牌建设,培育具有区域特征和地方特色的旅游民宿品牌,鼓励优质旅游民宿品牌输出民宿设计、运营管理、市场开拓等成熟经验。
创新模式,带动富民增收。发挥旅游民宿协会等行业组织作用,推动构建政府引导、村民参与、资本介入、公司运营、协会协调、多方受益的旅游民宿经营管理体系。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注册公司、组建合作社、村民入股等方式整村连片发展乡村民宿。鼓励城镇居民等通过租赁产权明晰的闲置宅基地房屋、合作经营等方式开展旅游民宿经营。积极吸引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创客等多元投资经营主体参与旅游民宿建设。发挥旅游民宿就业渠道多、方式灵活等优势,吸纳当地居民参与经营服务,提升劳动技能,促进增收致富。
强化宣传,引导合理消费。支持建立旅游民宿官网、微信公众号,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旅游民宿产品的精准宣传和线上营销,提升民宿品牌影响力,推出一批有故事、有体验、有品位、有乡愁的旅游民宿。将旅游民宿纳入文化和旅游消费惠民、会展节庆活动内容范围,定期开展产品推介、特色节庆和惠民活动,形成联合营销机制。合理引导消费,在旅游高峰期及时发布旅游民宿位置分布、入住率、停车场、交通路线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