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房告〔2023〕1号
汛期将至,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预防各类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邯郸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各类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要高度重视房屋安全工作,充分认识房屋安全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房屋产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或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要对自己所属或使用的房屋,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消防、避雷、电梯、给排水等重点设备设施和公共通道、公共活动场所、地下室、地下停车场的重点部位),对存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要立即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
二、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房屋主管部门应在汛期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检查重点为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民用住房、工业厂房、医疗、体育、娱乐、文化、商业、交通等公共场所的房屋,特别是老旧房屋、轻型钢结构及其它简易结构用房要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对检查出的问题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所造成的后果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自负,并承担相关责任。
四、对建筑基坑施工现场附近的房屋,现场施工及管理单位要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并加强监护,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所有人,应按照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五、各县(市、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参照本通告,做好本辖区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房屋安全档案,进行房屋动态管理,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
六、本通告有效期为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