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22时44分许,邯郸交巡警支队复兴三大队民警在制氧机路市政工程公司庞村仓库南50米开展酒醉驾专项治理行动时,一辆车牌照为冀D70***普通二轮摩托车向检查点驶来,执勤民警依法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赵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即要求赵某熄火下车接受进一步检查,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45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正当民警问其为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时,赵某竟语出惊人:“该拘留拘留吧,我正不想上班呢。”民警对赵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态度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仅是对自己安全不负责,还是对他人生命的严重威胁!
随后,民警带赵某前往医院采取血样,通过司法鉴定中心依法对其抽血样本进行检验,结果显示赵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1.28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赵某被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