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5日早晨,邯郸市交巡警支队邯山一大队八中队民警在邯大路13公里处设卡对途经车辆进行检查。6时39分许,一辆车牌号为冀DD2***的黑色汽车进入检查区域,驾驶人崔某某被初步测出有饮酒情况,疑似酒驾。崔某某承认头一天晚上在家喝酒喝到十一点,一共喝了5、6瓶啤酒,一早本是想驾车到成安县工作。后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崔某某体内酒精含量达到了56mg/100ml,确属酒驾。在对驾驶人身份进行核实过程中,民警发现,未满20周岁的崔某某,其驾驶证是在去年10月12日取得的,被查处时驾驶证到手刚刚半年,尚在实习期内。
最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崔某某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将面临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扣12分的处罚。又因其驾驶证尚在实习期,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之规定,其驾驶证将会被注销。
相关法律、法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初次取得汽车类准驾车型或者初次取得摩托车类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第八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