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市防雷安全、升放气球安全,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及《邯郸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2023年防雷安全、升放气球安全、气象灾害防御等公告如下:
一、各有关责任主体应主动履行新(改、扩)建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责任,应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要及时安装并定期检测。防雷装置使用单位要严格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制,做好防雷装置日常维护。各单位应在雷雨多发季节之前,主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防雷装置安全检测,以确保防雷安全。
二、为确保防雷装置安全有效,应当每年至少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场所、危化企业以及人口密集区等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防雷装置存在安全隐患的,要依据检测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限期完成隐患整改。
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规定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活动。
四、《邯郸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规定,在净空区内含邯郸市主城区全域,禁止升放《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规定的或(以下简称“升放气球活动”)。气球(不含空气气球)填充气体为氦气,不得是氢气。在净空区外升放气球活动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在行政许可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升放气球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经审批许可后方可实施。升放应至少提前5天、升放应至少提前2天向辖区气象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五、升放气球活动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在升放过程中,一旦出现失控升空的,气球升放单位务必立即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六、邯郸市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本行业、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特别是做好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督导检查防雷重点单位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开展防雷安全检测、隐患排查与整治等情况。要按照《邯郸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邯政规〔2018〕11号)做好向行业管理单位传播预警信号等气象灾害防御信息的主要职责。各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要配合市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本辖区气象灾害防御基础信息数据库更新等工作。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制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专项应急演练,定期进行排查,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七、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监管工作,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安全检测行为、升放气球活动进行监管,依法对安装不符合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违反防雷装置检测管理规定、违反防雷检测资质管理规定及违反升放气球要求的行为进行查处。
特此公告
邯郸市气象局
202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