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中提到,民办学校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学习、生活的相关便利服务,及组织开展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研学旅行等活动,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可收取服务性费用。相关服务由学校之外的机构或个人的,学校可代收代付相关费用。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必须遵循“确实需要、学生(家长)自愿、不得营利、据实收取、及时结算、收支公开”的原则。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不得与学费(保教费)、住宿费捆绑收取。不得将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严禁学校或个人强制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借为学生代购代办服务之机从中营利或捞取好处。
首次为学生办理须统一使用的学生手册、学生证、校徽、图书借阅证、就餐证(餐卡)、校园卡和毕业证等证、册、卡,不得收费。遗失损坏补办的,可按成本收费。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要求,列入教学培养计划或教学安排的各类教学或实习、实训、实践活动不得在学费之外另行收取费用。
同时,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分为幼儿园收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收费、民办本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收费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学科类(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收费等等,所涉及规则政策有所差别。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要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调整间隔不少于3年。
民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含技工类学校学制教育)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其他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和住宿费按学期收取;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学费(培训费)和住宿费收费计费期由学校根据教学设计安排自主确定,国家(或省)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学校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