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询问得知,这两名驾驶人陈某、张某都是从武安开车过来的。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陈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张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两人均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按照规定,陈某、张某双双被民警带到医院进行抽血检验。最终检验结果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mg/100ml,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人陈某、张某将受到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驾驶证的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