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晚,邯郸市交巡警支队丛台三大队民警在人民路与陵西大街附近设卡,严查酒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0时许,一辆摩托车由东向西驶来,驾驶人看到前方民警设卡检查,突然放慢车速停了下来,1分钟后却又继续前行。
执勤民警凭借多年工作经验,察觉此车有异样,遂示意驾驶人靠边停车,没想到其不但没有减速接受检查,反而一把油门加速冲过了检查点。执勤民警立即进行拦截。将该车拦停后,民警发现驾驶人严某一身酒气,随即要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为89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
在进一步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严某是2022年9月份增驾第三类机动车驾驶证,目前尚在实习期。随后,民警将严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化验,结果为95.9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男子醉驾被查 谎称酒精过敏
3月11日晚,邯郸市交巡警支队冀南新区大队执勤民警在辖区马义线开展酒醉驾重点违法行为统一行动。当晚22时许,一辆摩托车驶入民警视野,民警对其进行酒精检测发现有酒精,随即让其靠边停车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并询问其是否饮酒。驾驶人任某承认自己喝了两瓶啤酒,并说自己酒精过敏喝不了太多。
执勤民警对任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为88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严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化验,结果为95.9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邯郸交巡警提醒:
摩托车同样属于机动车范畴,
酒后或醉酒驾驶摩托车同样属于酒驾!
其造成的危害并不比汽车小甚至更大 !
请广大市民朋友
切莫心存侥幸,时刻珍爱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