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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2022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来源:邯郸发布编辑:保存2023-03-16 12: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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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鸡泽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2022年3月,鸡泽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鸡泽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无骨鸡柳,随即该局执法人员赴现场开展核查。经查,该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鸡泽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责令该食品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5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成安县某农产品门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2022年4月,成安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反映,称其从某农产品门市购买一盒“羊肉片”变质过期,自行退货后请求政府部门查处。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该农产品门市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成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责令该农产品门市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食品,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3.临漳县某医药有限公司连花清瘟颗粒哄抬价格案。2022年12月,临漳县市场监管局接邯郸市市场监管局《问题线索转办函》后,指派执法人员对临漳县某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2022年11月至12月5日期间,该医药有限公司共计购进北京以岭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连花清瘟颗粒410盒(6g×10袋)在京东电商平台,价由11月的30多元/盒提高至12月的60多元/盒。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临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发〔2022〕60号)相关条款和《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该医药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167.85元,罚款45839.25元,合计罚没款55007.1元的行政处罚。

  4.涉县某商业广场化妆品专柜超期化妆品案。2022年3月,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涉县某商业广场化妆品专柜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当日即进行了立案调查。因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责令该化妆品专柜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5.复兴区某美容店未履行优惠承诺案。2022年9月,复兴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辖区某美容店举办优惠活动不履行商家承诺,误导消费者,复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经现场核查发现,该美容院确实存在误导消费者行为,但截至案发,还未产生违法所得。因其违反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复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责令该美容院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6.馆陶县某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加工侵犯他人商标注册专用权尿素液案。2022年4月,馆陶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上级转办举报件,称辖区某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生产假冒“悦泰海龙”专用尿素桶及商标行为。随后该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发现该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加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尿素液行为,馆陶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没收侵权尿素液205桶、侵权尿素液标签1100套,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7.磁县某超市疫情期间保供的鸡蛋、香蕉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案。2022年5月,磁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转办件,称该县某超市疫情期间保供的鸡蛋、香蕉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该局执法人员迅速开展核查。经查,商家的香蕉、鸡蛋实际商品重量均与其承诺的商品重量不符,且超出国家《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商品称重范围。其行为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商品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责令该超市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8.河北某公司未执行政府定价案。2022年5月,邯山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企业开展双随机检查时,发现某公司在转供电中未执行政府依法定价,存在多收用户电费行为。经立案调查,该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41143.76元的行政处罚。

  9.冀南新区某中学违规收费案。2022年10月,冀南新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辖区内某中学违规收取学生课后服务费。该局执法人员经查,该学校确实存在此情况,由于该中学收取课后服务费已构成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教育收费负面清单》(冀教财〔2021〕83号)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冀南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责令该中学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96550元的行政处罚。

  10.武安市某加油站故意破坏加油计量器具准确度案。2022年7月,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材料后,对武安市某加油站展开了现场核查。经查,该加油站从2022年5月1日起,通过使用“加油站网络管理系统(TKDLW)”软件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度后营业至2022年7月7日,由于该加油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责令该加油站退还违法所得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加油机主板7块,没收违法所得1101582.76元,罚款1300元,罚没款合计1102882.76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邯郸新闻网 记者/周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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