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项制度救助对象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通过建立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
医疗救助实行“先保险、后救助”原则,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作为享受医疗救助的前提条件。对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医保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90%的定额资助。纳入监测范围且未消除风险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2023年至2025年分别给予80%、70%、60%的定额资助,2026年起不再资助。
医疗救助范围分为门诊慢特病救助、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或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救助,不重复救助。
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普通救助,对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特困人员按照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费用的80%给予救助,低保对象按照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费用的70%给予救助,门诊慢特病救助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且未消除风险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3类人员,均按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费用的67%给予救助,门诊慢特病救助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
重特大疾病救助,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对超过普通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部分按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