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晚22时20分许,驾驶人岳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D****9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至盘查点,执法民警在对该驾驶人进行酒精快速筛查时,仪器显示驾驶人体内存有酒精,疑似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117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岳某某如实承认,自己中午与朋友们聚餐喝下半斤白酒,下午睡醒后认为酒劲已过,遂开车外出,没想到执法民警当场查处。
经抽血式酒精检测,岳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6.5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人岳某某将面临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同时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