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11时52分,殷某某驾驶车牌号冀DZ6***小型客车,沿中华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丰收路段左转时,适逢李某某驾驶车牌号冀DH9***小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只听“碰”的一声,两车撞在了一起,双方车辆均受损。
当事人殷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因此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不按路口导向行驶引发事故,全责
1月30日下午,鸡泽县城椒乡大街好谦路口,两辆汽车相撞。邯郸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鸡泽县大队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经吹气式酒精检测,双方驾驶人均未饮酒。民警调取指挥中心监控视频后,认定前方黑色车辆不按路口导向箭头指示方向行驶,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邯郸交巡警再次提醒一下
在通过路口时
一定要记住礼让先行
同是直行,让右原则
同是转弯,右左转
转弯与直行,转弯要礼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