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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明确了!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邯郸新闻网编辑:保存2022-12-29 21: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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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明年1月1日起实施

  12月27日,邯郸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同志就我市《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进行解读,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从发布会获悉,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我市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制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实施方案》对全市医疗救助政策进行了统一规范,对医疗救助资金进行了市级统筹,医疗救助对象、救助内容、困难群众大病待遇、报销结算模式等均实现全市统一,实行患者出院即报“一站式”结算,结束了以往以各县(市、区)为统筹区,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标准、经办模式不尽相同的历史。

  按照《实施方案》,医疗救助对象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另外,还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为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参保,应保尽保,《实施方案》对使用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和资助比例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给予个人缴费部分90%的定额资助。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照我市《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案》(邯医保发〔2022〕17号)中其他脱贫人口参保资助政策,2022年定额资助90%,2023年定额资助80%、2024年定额资助70%、2025年定额资助60%,2026年起不再资助。

  医疗救助分为门诊慢(特)病救助、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或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大额)补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救助,不进行重复救助。

  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普通救助待遇:一是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这两类人员不设起付标准,特困人员按照纳入医疗救助政策范围费用的80%给予救助,低保对象按照纳入医疗救助政策范围费用的70%给予救助,门诊慢(特)病救助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30000元;二是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其中,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按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2023年暂定为30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按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2023年暂定为7500元),这三类人员均按纳入医疗救助政策范围费用的67%给予救助,门诊慢(特)病救助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20000元。

  重特大疾病救助待遇: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大额)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对超过普通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部分按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0000元。

  在完善医疗救助托底制度的同时,还不断增强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提升综合保障能力。在全面落实大病保险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

  此外,依托省级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预警监测平台,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中,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全省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纳入医疗保障部门因病返贫预警监测范围,实行动态管理。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通居民中,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全省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纳入医疗保障部门因病致贫预警监测范围。医疗保障部门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为确保我市医疗救助政策顺利实施,医疗保障部门将加快推进医保信息系统与新医疗救助政策的适配,规范完善相关经办服务流程,切实提升广大群众在医疗保障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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