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市级统筹,结束了以往各县(市、区)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标准、经办模式不尽相同的历史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河北日报记者陈正摄
河北新闻网12月27日讯(河北日报记者陈正)从今天邯郸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市日前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功能,确保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基本医疗有保障。
《实施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对全市医疗救助政策进行了统一规范,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市级统筹,医疗救助对象、救助内容、困难群众大病待遇、报销结算模式等均实现全市统一,实行患者出院即报“一站式”结算,结束了以往各县(市、区)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标准、经办模式不尽相同的历史。
《实施方案》明确,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照相关标准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
据介绍,医疗救助分为门诊慢(特)病救助、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三类。
在门诊慢(特)病救助和住院救助上,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特困人员按照纳入医疗救助政策范围费用的80%给予救助,低保对象按照纳入医疗救助政策范围费用的70%给予救助,门诊慢(特)病救助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按照邯郸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左右确定(2023年暂定为30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按照邯郸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左右确定(2023年暂定为7500元),此三类人员均纳入医疗救助政策范围费用的67%给予救助,门诊慢(特)病救助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
在重特大疾病救助上,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大额)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对超过普通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部分按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