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武安市某企业未验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擅自投产案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27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二坑原煤开采产能由原45万吨增加到60万吨,未按规定验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擅自投入生产。根据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对该企业启动立案处罚程序。
查处情况: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之规定,并根据违法行为类型、违法行为程度、持续时间及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综合裁量,对该企业违法行为处以42.5万元罚款,对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8.5万元罚款,并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到位。
启示意义:企业应将环保相关手续纳入自查台账,不但要定期核查手续、证件是否齐全,也要核验是否在有效期内,特别是对新、扩、改建项目的手续变更情况。生态环境影响评价验收制度是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律“红线”,更是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与经济和谐发展的法制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此类重点问题,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到位。
02
河北某建材有限公司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案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4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山区分局到河北某建材有限公司入企帮扶,发现该企业正在生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管控措施,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企业停工停产。2022年11月9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山区分局接到市局推送的“河北某建材有限公司分表计电系统用电数据异常,存在违规生产嫌疑”问题线索后,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调取该公司近期分表计电系统平台数据对比,再次发现该企业存在违规生产现象,涉嫌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管控措施要求。
查处情况: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违规生产问题进行证据固定,并现场责令该企业严格按照管控要求停限产到位。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之规定,对该企业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中小企业分表计电系统是重要的非现场监管手段,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应充分利用远程非现场执法手段锁定违法证据,为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有力的证据支撑。企业为追求利益无视法律法规,特殊时段不按照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将受到法律严厉制裁。
03
峰峰矿区某建材厂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按日连续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3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峰峰矿区分局执法人员开展飞检时,发现一家建材厂存在厂棚大门未关闭现象。经现场核查,该建材厂大棚存放有大量易产生扬尘物料白灰、石膏粉。生产作业时厂棚内大门敞开,造成粉尘无组织排放,污染环境。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2年11月4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2年11月8日,峰峰矿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建材厂进行复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作业时厂棚内大门仍处于敞开状态,粉尘无组织排放的环境违法问题仍未整改。
查处情况: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之规定,对其立案处罚2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实施按日计罚,按照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2万×4日),按日连续处罚共计8万元。
启示意义:该案件反映了企业环保意识淡薄、环保法律知识匮乏的问题,在环保部门对其启动按日计罚后,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按日计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企业应以此案为鉴,将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到位。
04
魏县某有限公司未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案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5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执法人员对网格化热点异常推送点位核查时,发现魏县某有限公司对设备维修进行焊接作业时,有1台电焊机焊烟直排,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查处情况: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审议认为,该案件符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冀环规范〔2022〕7号)第六条第十项“未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首次发现,焊机不超过4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规定的情形,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该案件反映了企业环境保护法纪意识淡薄,执法人员入企帮扶,要加强对企业环境法律政策培训,引导企业增强环保意识、生态意识,督促企业守法经营,推进生态环境工作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05
邱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28日,接到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交办《关于邱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为冀DXXXXX冒黑烟机动车出具合格报告的现场核查通知》后,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邱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调阅2022年8月2日视频监控录像发现,邱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冀DXXXXX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该车辆有明显冒黑烟排放现象,同时采样探头插入不规范现象。经现场调查,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冒黑烟机动车”违规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属实。
查处情况: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150元;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将违规检测车辆召回重检。
启示意义:根据对空气污染中颗粒物源解析的研究结果,机动车尾气污染成为大气污染的首要污染来源之一,在防治机动车污染中,尾气环保检测是重要环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监管手段,高效统筹执法资源,实现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优化了执法方式,提高了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06
馆陶县某公司未按要求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9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馆陶县分局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危废存放间未按要求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针对此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展开了调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
查处情况: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一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冀环规范〔2022〕7号)第六条第十二项“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经集体讨论审议,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该公司危废存放间未按要求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影响到危险废物的规范存放,可能引起环境安全问题,通过入企帮扶,使企业加强环境法律意识,落实主体责任,是贯彻施行“刚柔并济”“审慎罚款”执法方针、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体现。
07
邯郸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12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山区分局执法人员接到市“退后十”帮扶组交办“邯郸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某老旧小区改造施工中物料、裸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问题后,立即对其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承建的某小区施工现场物料、裸土覆盖不到位,存在违法违规施工现象,物料、裸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查处情况: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施工现场物料、裸土覆盖不到位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固定了违法证据,现场责令该公司严格按照施工工地“六个百分百”措施要求整改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对该企业立案调查,并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共处罚金2.3万元。
启示意义:该案件反映了该公司负责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观念淡薄,没有深入了解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要求,野蛮施工,只顾给自己带来的经济效益,忽视了存在生态环境安全风险,环保部门对其进行立案调查,才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要求严格遵守环保的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