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未取得经营许可,私下(包含利用微信、抖音等网络平台)药品和医疗器械行为。
二、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
三、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未明码标价行为;在标价之外加价药品、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行为。
四、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和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上述违法行为;对主观臆造、造谣惑众、传播不实信息的,将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进行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45,12315。对举报并经查实的,将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