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
疫情防控药品与群众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药品质量监管和价格监督,保障用药安全、价格有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各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严格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履行进项查验义务,确保所经营药品来源合法、去向合规、质量合格。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市场。
二、各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药品价格秩序,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借疫情防控之机大幅提高涉疫药品价格,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三、各单位应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药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涉疫药品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药品和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药品质量和价格开展监督,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电话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15(24小时开通)。
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