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晚21时许,一辆车牌号为冀DM8R**的小型汽车沿邯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检查点时,小型轿车行驶异常缓慢,民警上前示意驾驶人靠边停车配合检查。
驾驶人摇下车窗便有一股酒气扑鼻而来,民警立即对其进行酒精检测。经检测,结果显示宋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在核查其身份信息时发现宋某于2013年时就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而今,宋某再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宋某因二次酒驾的违法行为,处一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