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日23时许,邯郸市交巡警支队冀南新区大队民警在辖区内开展酒醉驾重点违法统一治理行动时,发现霸王渠路段富康紫园小区门口有一辆车牌号为冀DM2***的黑色小型轿车行驶缓慢,形迹可疑,民警立即对该车拦截并进行了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司机史某某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143毫克,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市区某医院进行血液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毫克,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驾驶人将面临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月03日0时许,邯郸市交巡警支队肥乡大队在辖区内查获一起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场对司机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34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相关法律,民警依法对其罚款,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10月3日21时许,邯郸市交巡警支队机动一大队在世纪大街丛台路东行500米处进行交通违法行为治理,发现一男子驾驶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突然把车停靠在路边,行为非常异常,民警随即对该男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数值为29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调查后又发现,该男子居然没有驾驶证,属于无证饮酒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该男子做出了相应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冯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暂扣车辆,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于1000元到2000元的罚款,驾驶证暂扣6个月,并拖移车辆。
10月3号凌晨3时许,邯郸市交巡警支队复兴三大队民警在辖区某高速口进行交通违法行为治理,武某驾驶一辆车牌照为冀DQ0***的小型轿车准备上高速时,经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测,结果显示为230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其带到医院进行血液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52.5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0月2日23时许,邯郸市交巡警支队丛台一大队民警在光明大街与联纺路交叉口附近开展酒驾醉驾治理时,发现一名男子有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144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调查,该男子还没有驾驶证。
通过医院血液酒精检测,该男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民警依法对该男子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罚款5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