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源头管控。加强煤炭洗选治理,要求生产原煤洗选率达到90%以上;保障洁净煤兜底。对质量检测不合格的,依法依规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环节监管。加强散煤网点管控,加强存留区域和“清零”区散煤网点监管,严查非法煤炭经营网点和无照经营行为,加强运输通道管理,强化省边界接壤区域监管,严打非法流动等行为。
严格使用环节监管。加大对燃煤使用单位散煤质量监管,严格燃煤储存管理,规范劣质煤处置管理,查扣没收的劣质散煤一律移交发改部门统一处置。推进全方位联防联控,加强县(市、区)交界处散煤管控力度,强化联合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