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邯郸市公路通车里程1.98万公里、机动车保有量达215万余辆、机动车驾驶人达286万余人,均居全省第4位。近年来,由于驾驶人、车、路快速增长,以及职能部门履行道路安全工作职责不清晰、监管不到位等原因,道路交通事故仍多发、频发,一些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性、源头性、根本性问题尚未解决。
《规定》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共6章65条,明确了市、县、乡级政府、交通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农业农村、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等19个政府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和管理职责,要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
同时,明确邯郸市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
单位主体责任共分三部分。基本责任,明确了所有单位必须履行的共同责任以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责任;重点经营者特别责任,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校车服务者、客货运场(站)经营者、网约车平台经营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快递即时配送经营者、机动车维修者等11类重点行业的交通安全责任进行了重点明确;其他单位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学校、保险机构、新闻媒体和电信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监督和责任落实,建立了评价考核、信息共享、责任约谈、社会监督等13种工作机制,构建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