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驻邯各军事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由邯郸军分区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包括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本行业、本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在分管范围内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领导责任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督促下一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二)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体系,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监督考核;
(三)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
(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费,落实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养护资金,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五)建立健全基层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
(六)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七)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应当到现场指挥救援,组织善后处理工作;
(八)按照相关规定,将道路交通安全记录纳入企业、个人的社会诚信体系,落实联合奖惩机制;
(九)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社会安全稳定总体工作,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二)负责乡村道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
(三)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负责本地交通安全劝导站建设和管理,组建农村交通安全劝导员、社区交通志愿者队伍,劝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不文明交通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四)依法整治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占用道路经营、打场晒粮等违法行为;
(五)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文明交通宣讲、劝导活动,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将道路交通文明列入乡规民约,宣传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六)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涉及本乡镇和街道居民的道路交通事故,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县(市、区)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是同级政府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整体推进、考核督促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立交通安全工作站,配备2名以上交通安全员,负责协调推动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九条 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确定各县(市、区)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确定各乡镇和街道及其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