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追究违反防疫规定人员
法律责任的通告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于“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关键时期,但仍有少数人员拒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妨害疫情防控秩序,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危害公共安全。为切实维护疫情期间全市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全市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各类涉疫情违法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近日,全市公安机关又依法查处多起涉疫相关违法犯罪案件。
案例一:近日,鸡泽县居民袁某某从外地返回鸡泽后,未按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居家隔离期间私自外出,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袁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鸡泽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对袁某某立案侦查,并将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案例二:4月3日,永年区李某、赵某、岳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疫情管控规定,拒不采取防疫人员告知措施,擅自离开本村外出活动。李某、赵某、岳某某因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永年区公安局依法对李某等三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三:近日,外省来武安市务工人员曹某某到武后,未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尤其是在接到外市有关防疫部门电话告知其为密接者后,仍未向武安市防控部门报备,也未向居住地社区管理单位报告,其行为严重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造成疫情传播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武安市公安局已对曹某某受案开展调查,并将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案例四:3月24日,肥乡区聂某某在明知自己与外地一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的情况下,不主动报告,面对调查询问又刻意隐瞒返肥后的真实行程,造成了疫情传播风险和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肥乡区公安局已依法对聂某某立案调查,并将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警方再次提醒: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主动配合疫情防控管理,是每一名居民的责任和义务,坚决不能触碰底线和红线,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管理,影响疫情防控秩序,造成疫情防控风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邯郸市公安局
2022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