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不按规定超车,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殷某不按规定超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张某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殷某的违法过错行为比张某的违法过错行为对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殷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