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民事判决书(2021)冀04民终8450号”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涉县龙虎乡曹家庄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女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涉县人民法院“(2021)冀0426民初4219号”民事判决,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曹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曹家庄村民委员会因修建饮水池向原告曹女士借款本金3万元并由时任村支书兼村主任写下借据加盖公章,2015年1月村委会换届,新任村支书和村主任在《曹庄村2012-2014年应付款》材料上,载明借曹女士3万元,证据充分,对原、被告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予以确认。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涉县龙虎乡曹家庄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曹女士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被告曹家庄村民委员会提出上诉,表示本村修建饮水池工程系上级拨款建造,不存在资金短缺的事实,而且村委会账目显示根本没有所谓向曹女士借款,所以不应当承担清偿义务。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曹女士持有时任村支书兼村主任出具的借条,并且加盖了村委会公章,在2015年1月30日,新任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又在《曹庄村2012-2014年应付款》材料上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事实足以认定村委会的借款事实。
对于曹家庄村民委员会借款的去向是村委会的内部管理问题,不影响曹女士与村委会之间的借贷关系。
综上所述,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