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6日23时许,邯郸市交巡警支队邯山一大队应急中队执勤民警,在邯山区邯大线浙江商贸城门口设立执勤检查点。检查过程中,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车牌号为冀DU0G**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盘查点时,民警在与男性驾驶人谈话过程中发现其有酒后驾车的嫌疑。随后,民警让其下车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多次,未能成功。在民警的教育引导下,结果显示,邵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05.8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看到检测数值后,邵某承认自己中午喝了三瓶啤酒,少许白酒,晚上并未喝酒。在民警询问其姓名时,驾驶人邵某一直谎报自己真实姓名,并对自己的身份证号含糊其辞。在民警找到其驾驶证和身份证后,驾驶人邵某才承认自己的真实身份。随后,民警带邵某至医院进行了抽血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61mg/100ml, 属于醉酒驾驶行为。
经查,驾驶员邵某曾在2020年7月10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邯郸市交巡警支队机动执勤二大队民警查获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如今又因醉驾被查,涉嫌危险驾驶罪,面临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醉酒后驾驶的,法院最高可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机动车驾驶证也将被吊销。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在此,邯郸交巡警希望所有驾驶人都引以为戒,尊重生命,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