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21)冀0403行初200号行政判决书显示,王女士于今年6月25日前往被告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安居派出所报案,称其女儿申某在邯郸市华美整形医院做手术被医院诈骗5万元,造成女儿自杀的严重后果。
7月5日,派出所对王女士的报案以行政案件予以立案,同日作出“丛公(安居)行不字(2021)第0002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认为王女士的报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
王女士对此告知书不服,向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分局经审理,于7月30日决定维持派出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王女士无奈之下,将安居派出所和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一并告上法庭。
王女士认为安居派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除了定性、认定事实错误外,适用法律也出现错误。她报案称华美整形医院涉嫌诈骗罪,报案材料所依据的法律为“刑法”以及“国家司法部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进行刑事案件立案,但派出所却以行政案件给予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据王女士诉称,女儿申某是一个精神分裂症患者,整形之前一直服用治疗药物,整形医院明知患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依然为其贷款进行整形手术,在行为动机上存在故意。女儿通过网络贷款后,由于精神压力剧增,最终走上不归路。
安居派出所辩称,经过调查取证,申某通过微信认识华美整形医院一名业务员,并由这名业务员联系做手术的事宜。
5月22日,申某因为没有钱支付手术费用,通过与整形医院合作的“马上消费金融服务公司”贷款2.5万,年利率为10.6%;从上海即科智能技术公司贷款5万元,年利率是10.3%。
申某于5月23日在整形医院完成整形手术。6月22日,两家金融公司开始打电话向申某催要还款。派出所认为,因为没有发现整形医院存在违法行为,遂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报案称其女儿在华美整形医院做手术时被医院诈骗5万元,要求刑事立案。而被告安居派出所按照行政案件予以立案,其作出的“丛公(安居)行不字(2021)第0002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同时,撤销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公安分局的“复决字(202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11月15日上午,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安居派出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已经收到法院判决书,目前尚未决定是否上诉。但经过调查取证,华美整形医院确实不存在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