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3日夜间,邯郸市交巡警支队邯山一大队应急中队民警在浙江商贸城附近设卡检查往来车辆。当晚23时14分许,一辆车牌号为冀DT48**的银色大众轿车进入检查区域,驾驶人武某某被初步测出有饮酒情况,涉嫌醉驾。武某某当即向民警承认晚上九点多,刚刚在成安老家,喝了2瓶啤酒和1杯白酒。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验,武某某体内酒精含量达到了144mg/100ml。在对驾驶人询问过程中,民警还得知,武某某的驾驶证是在去年11月12日取得的,被查处时尚在实习期。
随后,按照法律程序,武某某在医院接受了进一步抽血检测。经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03mg/100ml,确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武某某将面临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并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其在得知如此严重后果后,不禁低头叹息,对自己一时抱有侥幸心理、漠视法律的行为懊恼不已。
邯郸交巡警提示: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刺激和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转向系统,一次酒驾就可能引发严重交通事故,请广大驾驶人自觉拒绝酒驾,平安文明出行!
相关法律、法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