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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杀”又酿事故 粗心大意要不得

来源:邯郸交巡警编辑:保存2021-09-27 10: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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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4日09时35分许,驾驶人李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在土山街与小河路交叉路口,停车开门时因未注意观察,把邰某某驾驶的电动车撞倒,造成双方车辆不同成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所幸电动车驾驶人邰某伤势并不严重。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负事故全责。

  邯郸交巡警提示:“开门杀”完全可以避免,网络上流传一种“荷式开门法”,据说是荷兰一名司机想出来的,因而得名。具体操作就是,当你需要打开车门时,一定要用距离车门较远那只手开门,这样的话身体就会自然向后转,观察后面的情况,避免“开门杀”悲剧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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