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漳县某某公交公司雇佣娄某驾驶大型新能源客车,做汛期人口转移工作。2021年7月30日21时3分许,司机娄某沿临漳县高速连接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马义线交叉口时,与对面沿马义线由东向南左转弯的王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王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通过调查,娄某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证驾驶大型普通客车,超速行驶、对道路观察不够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该公交公司指使、纵容娄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另一重要原因;王某转弯未让直行且未佩戴安全头盔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又一重要原因。经邯郸交巡警支队临漳县大队依法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娄某和公交公司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娄某和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王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邯郸交巡警温馨提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属于严重违法行为,遇突发情况往往不能正确处置,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请广大驾驶人切莫以身试法,安全驾驶,文明出行。各客运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把关客运从业人员聘用考核和日常管理,力求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广大非机动车驾驶人要正确佩戴安全头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通过道路时要谨慎行车,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