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1日夜间至12日凌晨,邯郸市交巡警支队邯山一大队七中队民警在滏河大街与南环路交叉口西300米处设卡对过往车辆进行盘查。12日凌晨3时26分许,一辆车牌号为豫BXL3**的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该车行驶至距盘查点50米处停车,民警察觉不对,立即上前检查。民警在与男性驾驶人谈话过程中发现其有酒后驾车的嫌疑。经询问,该驾驶人王某某承认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但拒绝配合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民警只能带其前往邯郸市第二医院进行抽血酒精检测,在到达第二医院后,驾驶人表示,可以配合执法工作。随后,执勤民警对他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数值显示为31mg/100ml,该检测数值已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现场经公安综合信息平台查询,驾驶人王某某,于本月8日在邯山区南环路与张庄桥路口已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邯郸市交巡警支队邯山二大队查处过,这次属于五天之内的第二次酒驾。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邯郸交巡警将持续开展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治理,始终保持高压严管态势。为了您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珍爱生命,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