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6时许,李某某因早上着急办事,驾驶冀DN3***号小型轿车沿从峰线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大名县开发区园东街环形交叉路口,与环岛内正自北向南行驶的曹某某驾驶的冀DF****号小型轿车交会时,由于车速过快,躲避不及正面碰撞,导致该车上人员全部受伤。
经邯郸交巡警支队大名大队事故科鉴定: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行,其违法行为存在严重过错,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ニ)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辆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驾驶冀DN3***号小型轿车的李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虽然在事故发生时遭到强烈的撞击,造成双方车辆严重损坏,但幸运的是冀DF****号小型轿车上的曹某某、王某某、秦某某三人均佩戴了安全带,造成两人轻微伤,一人骨折,均无生命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