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检查范围是辖区内学校(幼儿园)食堂、为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单位、校外托管机构等。检查重点为:全面落实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科学防控安全风险,推广建立HACCP或ISO22000质量管理体系,严禁超范围超能力供餐,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严格查验进货原料,规范加工制作行为。
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和自查整改,确保整改效果。
规范加工制作行为,每半年至少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培训考核,督促采用色标管理、五常、6T等食品安全管理方法;鼓励建立HACCP体系或ISO22000体系;大力推进智慧学校食堂监管系统,实现“明厨亮灶+互联网”;建立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并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做好陪餐记录。
供餐单位和学校要严格执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食品原料供货商的监督,明确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负责人,确定可以采购和使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及接收要求。不得采购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亚硝酸盐,不得采购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强化食品采购和加工管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材来源可追溯。
规范校园周边餐饮服务单位。必须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小餐饮登记证》,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落实餐饮具消毒、索证索票、环境卫生等要求,严禁超范围经营;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食品安全公示栏。
强化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管理。重点检查供餐的校外托管机构是否持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并在许可范围内经营,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的状况,是否按要求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等,并开展现场监督抽查考核。对整改后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的托管机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对仍不按要求整改的,责令其停止经营行为,并主动提前告知家长,及时结清各项费用,引导家长将学生从托管机构中转出。(记者佘志娟 通讯员赵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