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提出,科研诚信要求落实到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平台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申报、受理、评审、立项、执行、验收、报告、咨询、监督与评价等有关活动管理与实施的全过程。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包括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参与)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咨询评审专家、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在参与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前,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条款。
《办法》规定,将科研守信的人员和单位列入守信记录,并采取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取消参与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资格,停拨未拨付经费或追回结余经费,撤销荣誉称号,收回奖金,限制3年内(含3年)不得申报科学技术活动。对黑名单失信主体,限制其5年内直至永久不得申报科学技术活动,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其主管部门并实施联合惩戒,同时推送至省科研诚信信息系统。(记者赵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