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基数与个人收入和贷款息息相关,此次基数调整的范围是指在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自愿缴存人等。
据了解,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邯郸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邯郸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713元,据此,2021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为17139元,较去年增加504元。2021年人社部门未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邯郸市所属县(市、区)最低缴存基数与上年一致。
邯郸市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经济开发区、冀南新区、峰峰矿区、武安市及磁县最低缴存基数仍为1790元;永年区、肥乡区、临漳县、成安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涉县最低缴存基数为1680元;魏县、大名县、广平县、馆陶县最低缴存基数为1580元。
同时,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