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各单位可根据职工工资变动情况来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那么,咱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范围、时间、具体规定以及注意事项!
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审核范围
在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自愿缴存人等。
调整时间
1
即日起,缴存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随时通过“住房公积金网厅”办理基数调整,也可在工作日持相关手续到所属各县(市、区)管理部办理。
2
自愿缴存人员应根据本人上年度实际平均收入,在工作日到所属各县(市、区)管理部办理基数调整业务。
3
上年度,指从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只能调整一次。
具体规定
一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二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上年度邯郸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713元,即不超过17139元(202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713元×3倍)。
三
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未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邯郸市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经济开发区、冀南新区、峰峰矿区、武安市及磁县最低缴存基数仍为1790元;永年区、肥乡区、临漳县、成安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涉县最低缴存基数为1680元;魏县、大名县、广平县、馆陶县最低缴存基数为1580元。
了解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范围、时间、具体规定后,小金有几点注意事项要跟大家强调一下!
注意事项
与中心签订了《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业务网上办理协议》的缴存单位可通过“网上营业厅”自助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通过柜台办理的缴存单位和自愿缴存人员,应提供加盖本单位印章(自愿缴存人员本人签字按手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审批表》,并同时提供一致的Excel电子表格。
各缴存单位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要对所属职工个人信息进行核对,职工个人账户信息有误的,一并进行更正。
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额后,应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